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晟高空企業有限公司、林啟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合晟高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3,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