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阮竹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阮竹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