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33號
- 原告
- 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8,042元(含本金105,408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633.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