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00號
- 原告
- 陳思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寵愛商行(LOVECAT寵愛貓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補字第23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寵愛商行(LOVECAT寵愛貓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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