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思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00號 原 告 陳思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寵愛商行(LOVECAT寵愛貓舍)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