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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鄧怡君

  • 當事人
    蕭立國即連理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59號 原 告 蕭立國即連理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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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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