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蕭立國即連理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59號 原 告 蕭立國即連理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