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鋐誠科技有限公司、黃柏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74號 原 告 鋐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群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35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