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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8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游芯瑜

原告
伍英傑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峇里思潮曹鈞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原告請具狀更正,本件究竟是要以「酷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酷吉旅行社)」或是「峇里思潮」或是以「曹鈞惟」為被告?如以「酷吉旅行社」或「峇里思潮」為被告,請提出「酷吉旅行社」、「峇里思潮」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以「曹鈞惟」為被告,請提出「曹鈞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原告請具狀陳明「參加人曾雅芳」是否為原告身分?或是訴訟代理人身分?並更正起訴狀,如係訴訟代理人,請一併提出委任狀。

㈣原告請具狀陳明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之依據。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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