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映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18號 原 告 陳映薇 訴訟代理人 傅殿閣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