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勞務報酬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簡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86號 原 告 簡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支付勞務報酬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㈡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且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甲○○(含實 質上為黃家家族4人所控制之擎億股份有限公司)。惟原告是否亦係對擎億股份有限公司提告,並無法知悉,且原告並無提供擎億股份有限公司資料,足見原告目前尚未提出可資辨別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料,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起訴對象及送達文書,其書狀記載與前引規定顯有未合。是原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告之確切被告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及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