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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16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簡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瓊李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未列法定代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朝鈞,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此具狀更正;又原告於具狀人處雖蓋有公司大小章及執行長「簡合瑩」之簽名,原告如係委任簡合瑩為本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應一併補正委任狀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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