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張銘鴻即維虹企業行
被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