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羅佩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90號 原 告 羅佩秦 張雅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6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