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啓峰、王榮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69號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峰 被 告 王榮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裕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