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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44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林詩容
被告
富友鑫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凱

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開

立統一發票(買受人林詩容、品名租金、數量6式、單價新臺幣22

,000元,銷售金額132,000元、營業稅6,600元,總計138,600元)

給原告,應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規

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487,011元,屬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77之13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裁判費共計8,2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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