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陽電股份有限公司、李江碧香、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蔡尚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71號 原 告 台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碧香 被 告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蔡尚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