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87號
- 原告
- 于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柏舜
- 訴訟代理人
- 何星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意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補字第278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意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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