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35號
- 原告
- 陳彥達
- 被告
- 騰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冠彰
上列當事人間債權人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13,313元(含本金2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643.84元及執行費用1,6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