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38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漪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婕瀅即李舒蘋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雄院高99司執梅字第60011號債權憑證)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繼承人吳珮羚即李吳麗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㈢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區段547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7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㈣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㈤原告應說明被告即債務人李婕瀅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