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周子宸
- 當事人詮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80號 原 告 詮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福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豐報關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3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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