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10號
- 原告
- 富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冠綸
- 原告
- 富頎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賴冠綸
- 原告
- 賴文振
- 原告
- 邱麗宇
- 原告
- 賴湘云
- 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富雍企業有限公司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原告富頎企業有限公司、賴冠綸、賴文振、邱麗宇、賴湘云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