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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04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游芯瑜

原告
威誠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高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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