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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44號

請求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王仁濱即銓信工程材料行
被告
寬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芷綾
被告
翔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方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8,672元,及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1日止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4,87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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