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44號
- 原告
- 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清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2240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1月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8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