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38號
- 原告
- 織田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 原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