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富鑛國際有限公司、許進興、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興 被 告 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700元(計算式:357,000元+340,200元+297,500元=99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ZZZZ;0 0000000 000年3月8日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357,000元 &ZZZZ;0 0000000 000年3月16日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340,200元 &ZZZZ;0 0000000 000年3月28日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29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