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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洪依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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