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荷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樹龍、雄健牙材有限公司、許睦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43號 原 告 荷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龍 被 告 雄健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睦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健牙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