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8號
- 原告
- 廖順章
原告因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永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
9,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