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永暉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陳水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84號 原 告 永暉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庭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