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22號
- 原 告
-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琇珍
- 被 告
-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