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偉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志偉、謝月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35號 原 告 偉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正佑律師 被 告 謝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