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訴字第12號
- 原告
- 蔡政龍
- 被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吳依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姓名「張茹棻」之記載,應更正為「游芯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謝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