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謝宗翰、游芯瑜、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趙章如
- 原告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温玉水即温玉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訴字第14號 原 告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訴訟代理人 黃鈞鑣律師 王維毅律師 謝昌育律師 被 告 温玉水即温玉珍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 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係因原承審之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接辦之受命法官具得獨任審判之資格,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行獨任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游芯瑜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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