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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全聲字第1號

聲請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游芯瑜

聲請人
許樂宇
聲請人
劉信宏
相對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雄全字第4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雄全字第4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系爭裁定附表所示之支票,均已發行逾1年,依票據法第136條第2款規定,縱相對人提示,付款人亦不得付款,故已無假處分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就系爭裁定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法院禁止相對人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及轉讓第三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有系爭裁定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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