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游芯瑜
- 當事人許樂宇、劉信宏、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樂宇 劉信宏 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雄全字第48號假處 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 度雄全字第4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系爭裁定附表所示之支票,均已發行逾1年,依票據法第136條第2 款規定,縱相對人提示,付款人亦不得付款,故已無假處分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就系爭裁定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法院禁止相對人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及轉讓第三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有系爭裁定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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