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司聲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洪燕霖即登順木材行、柯岱延即上鼎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洪燕霖即登順木材行 相 對 人 柯岱延即上鼎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對於相對人所為之通知無法合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惟聲請人向該址對相對人寄送之通知 書遭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在卷可憑。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協助查訪結果,相對人並未實際居住戶籍地,有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472294600號函在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可馨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呂伊謦 附記: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海外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司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