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01號
- 聲 請 人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淵博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明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01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明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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