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紳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協 商償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373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 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