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闕檉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秉謙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