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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85號

監察人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聲請人
謝少紳
代理人
呂思賢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可威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監察人報酬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4,40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4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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