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林育丞
- 法定代理人王奕鴻
- 被告鯊客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葉芷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鯊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鴻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葉芷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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