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20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何建慶
- 訴訟代理人
- 賴力維
- 被告
- 國家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婕瑀
- 被告
- 王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