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4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杜宏銘即杜幗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8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小字第1467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8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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