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585號
- 原 告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順裕
- 訴訟代理人
- 張羽雯
- 許俊達
- 被 告
- 陳俊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3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