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825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政信
- 訴訟代理人
- 賴仲新
- 被告
- 黃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2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抗辯其僅碰撞到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保險桿,故系爭車輛之鈑金無庸維修等語。
惟依原告提出系爭車輛之受損照片以觀,系爭車輛之鈑金確有碰撞痕跡,故原告支出鈑金維修費用確屬有據。原告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維修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2,525元(工資費用2萬1,246元、折舊後零件費用1,279元),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