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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9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吳翰
被告
陳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指「侮辱」之不法侵害,係指直接對人辱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行為而言,如行為人之言詞內容僅係發洩個人不滿之情緒性用語,縱較粗鄙或不當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之感覺,仍難認有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至行為人究否構成侮辱之不法侵害,及主觀上有無侮辱意思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等事項,及其言論內容比對前後語意,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人行為時內外部情形之整體認知,綜合客觀評價。另如刑法妨害名譽罪之不法侵害,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需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結,否則侮辱或誹謗不法侵害之對象即未特定,即難認構成不法侵害。而本件係因兩造曾在○○○發生交通事故,當天因車禍事件進行調解,雙方在調解過程中發生爭執,被告一時情緒激動始脫口而出「娘炮」之語,該語縱使粗俗不得體而造成原告不悅,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且被告係於調解過程中,對原告所為之言語攻擊、陳述,尚未不斷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是客觀而言,尚難認被告上開口出「娘炮」之言已屬不法侵害。另細究被告於社群軟體Instagram所張貼之文字內容,並未有何隻字片語提及原告之真實姓名、年籍,僅顯露出原告未完整之住址,是自被告所張貼上開內容,並無從特定被告所描述之對象連結至原告,使社會一般人知悉該留言與原告間有所關聯,則被告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之「0000____0 000」張貼調解不成立證明照片及內容為「說你娘炮都讚美你了,搞不好娘炮都比你有擔當」,縱使令原告心生不悅,然原告在真實社會上之地位或評價,並不至因此而遭受貶抑,是亦不成立不法侵害。從而,原告並不能以被告上開所為,訴請被告賠償損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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