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129號
- 原告
- 李姿儀
- 訴訟代理人
- 李柏翰
- 被告
- 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鈴
- 被告
- 健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塏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669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505元及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以8,505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理由要領依被告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麥博公司)提出之健身中心教練課程購買契約記載,原告係向被告麥博公司簽訂本件健身契約,與另一法人被告健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健核公司)無關,是原告自不得向被告健核公司請求退費。又被告麥博公司雖辯稱其已依約退費,但並未提出如何計算退費金額之說明,而原告主張購買40堂教練課,繳費5萬4,000元(1堂課1,350元),已上19堂課,因被告麥博公司停止營業,可請求退費2萬8,350元(1,350×21=28,350),但被告麥博公司僅退1萬1,340元,尚欠應退款項1萬7,010元,而被告麥博公司就原告上開主張並未加以爭執(僅爭執已退費,但不爭執僅退1萬1,340元),堪認原告主張之退費情形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而被告既未說明約定之退費計算方式,則堪認原告上開所主張之依比例退費,合於情理,堪予採信,則原告當得請求被告麥博公司給付1萬7,0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然本件原告係向被告麥博公司、被告健核公司一起請求給付1萬7,0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應係向上開2被告公司平均請求本件債務,即僅向被告麥博公司請求給付8,50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院僅得判准被告麥博公司應給付原告8,50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