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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許金頤
被告
好地方飯店三多館(好地方三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裁定,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4日寄存送達,經10日即同年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查詢紀錄附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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