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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林育丞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林莉穎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2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林侑慧 法定代理人 林莉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曹哲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4,173元,即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9.2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曹哲遠遺產 範圍內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4,1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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