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28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庭
- 被告
- 天韻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94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9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