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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40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被告
張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燕巢區、楠梓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1在卷可稽,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湖內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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